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原則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原則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財產約定有效嗎?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麼條件?
離婚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允許隨意反悔的。也就是説,離婚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滿足了反悔的條件,否則一方在對離婚財產約定不滿時不能反悔。法律對離婚財產約定的生效並無明確的法條規定,根據司法實踐,離婚財產約定在夫妻領取離婚證時才生效。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後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採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於一些原因,提前於正式結婚便對婚後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後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領取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產約定的要想有效,必須是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離婚證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
在離婚的時候,夫妻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也可能有共同債務需要處理。按照《民法典》中的要求,一般在分割共同財產之前,要求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不足的部分,再由雙方協商約定償還。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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