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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協議分割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自主自願,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則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分割。若雙方無法協議,則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