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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故意傷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故意傷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故意傷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遭受家庭暴力,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損害賠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請求家庭暴力離婚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1)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6)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7)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説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實踐中,只有屬於法定的過錯行為的,那麼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才能同時要求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此時,肯定需要起訴的一方實際提供相應的證據,不然最後就有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如果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應該先去醫院治療並且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可以作為申請經濟賠償的證據。受害人需要收集一些證據、證物以及證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並且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

在婚姻生活中因為家庭暴力而選擇離婚的人不在少數,家暴屬於法定的離婚過錯行為,因此要是夫妻因為其中一方存在家暴行為而導致最終離婚的話,此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做出離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