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登記結婚確認無效可以嗎?
一、重複登記結婚確認無效可以嗎?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
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
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無效婚姻的訴訟
1、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的無效婚姻的訴訟,婚姻當事人雙方均為被申請人。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2、當事人僅以一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己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當事人依據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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