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婚內財產約定時,這7點,你一定要注意。
我看到的一些婚內財產約定中,有些條款,經常出現,要麼是客户自己寫的發給我,要麼是找律師寫的,也並不是所有律師寫的婚內財產約定條款都是有效的,因為有些律師不是專業做婚姻案件的,對於財產協議的坑,也難以避開。
這些條款,寫得很漂亮,看起來呢,意思表達得很明確,也沒有任何歧義。但是很可惜的是,它們大概率在法庭上都會被認定為無效。
今天李曉娟律師就給大家講一下,這些條款為什麼可能是無效的,以及夫妻財產約定還有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點。
婚內財產約定,不要限制離婚自由
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自由,還包括離婚自由。不可以以任何條件來約束離婚,否則條款無效。
比如, “在什麼情況下一方不能離婚”,或者“如果一方提出離婚,要如何如何”,這些條款是絕對無效的。
婚內財產約定,不要涉及與離婚有關的內容。
婚內財產約定中儘量不要涉及與離婚、子女撫養等相關的內容,特別是財產約定的部分,千萬不要寫離婚的話怎麼樣。
如果財產的分割與是否離婚聯繫起來,比如你寫“如果雙方離婚,則房屋歸一方所有”,那麼這種條款會被法院認定為是離婚協議的條款。
要知道,離婚協議是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為生效條件的,如果一方反悔了,你們不能完成協議離婚,那麼,如果以這樣的條款起訴到法院的話,法院也不會支持。
婚內財產約定,不要添加忠誠條款
法院對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大部分法官不支持忠誠條款,但有些會支持,我不建議我的當事人冒這個險,這是可以避開的。
所以,不要在婚內財產約定中加入諸如:“如有一方出軌,就淨身出户,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這樣的內容,這樣的內容一般會被法院認定是無效條款,不被認可。
另外,這樣寫也給自己挖了個坑,就是即便法院認可你們籤的忠誠條款,但,怎麼證明出軌,到什麼程度才算出軌,這個需要你去收集證據證明的。他自己寫了個這樣的約定,你覺得他即便出軌,會那麼輕易讓你拿到把柄嗎?
有贈與的內容,一定要去做公證
法律規定,一般贈與行為,在實際交付前,可以撤銷。但公證過的除外。所以,如果夫妻財產協議的內容,涉及贈與的,一定要去做公證,尤其是不動產。
債務約定沒有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歸屬,只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如果在借款時,出借人不知道你們有這樣的規定的話,你們這個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小紅和小明是夫妻,小紅和小明向小一借了一筆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後小紅和小明在協議中約定,這筆錢屬於小明的個人債務,由小明償還。
這種情況下,在借款到期後,小一仍是可以要求小紅和小明共同償還這筆借款。小紅和小明之間的約定,並不會影響到小一的權利。
當然,如果最終是小紅歸還的借款,那麼他可以依據協議中的這個約定,向小明追償。
婚內財產約定,不要處分其他人的財產
第一點,婚內財產約定的財產範圍,應該侷限於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不能涉及到其他人的財產。比如不能約定男方母親名下的房產歸女方所有。
婚內財產約定,不要將財產處分給其他人
有時候,夫妻在簽署協議的時候,覺得自己的財產給了對方有點不放心,於是就想着變通一下,反正夫妻的財產最後都會給孩子,那麼就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給孩子。
這樣約定呢,會有一個問題,父母約定將自己的財產給孩子,從法律上這還是一個贈與行為,贈與協議沒有公證過,也沒有馬上過户的話,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所以,如果想將夫妻財產約定給孩子,最好籤好協議後,能公證的公證,能過户的過户。
根據接到諮詢的情況,我發現其實大家對婚內財產約定還是有一定的誤解的。
有人説,夫妻之間要有信任,完全不需要籤財產協議;也有人總擔心離婚時不能保障自己權益,所以把什麼都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這些想法都有些極端,在我的當事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人都是因為當初太過於相信對方,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保護自己的財產,最後被對方坑得咬牙切齒,但法律就是法律,有些權益自己都不去保護,法律也幫不了您。
對於那些什麼都想計算得清清楚楚的,也是大可不必。婚內財產約定不是為了誰佔誰的便宜,初衷應該是明確爭議財產範圍或者重新分配財產。太過的算計,勢必會影響雙方的感情。能做到適可而止,是最好的選擇。
婚姻律師李曉娟,專業離婚律師,只辦理婚姻案件。
擅長:離婚、撫養權、財產分割、分家析產、協議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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