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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欠貨款不支付的,債權人應及時起訴,以免錯過訴訟時效。

    上海市嘉定區XX

故意拖欠貨款不支付的,債權人應及時起訴,以免錯過訴訟時效。

    民事判決書

    (2019)滬0114民初8552號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法定代表人:孫**,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崔華,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被告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5月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被告向**下落不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崔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向**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75,9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75,975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從事水果批發業務,被告從原告處批發各類水果。2017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欠原告貨款93,415元。2017年4月18日、5月19日,被告又從原告處賒購價值22,560元的水果。2017年7月19日、8月15日、12月5日,被告分別支付原告貨款10,000元、20,000元、10,000元,仍欠貨款75,975元。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向**未作答辯。

    原告**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向**未到庭予以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從事水果批發業務。2017年3月22日,向*出具欠條1份,確認欠原告(孫**)貨款93,415元。2017年4月18日、5月19日,向*又3次從原告處購買水果,貨款1,400元、10,360元、10,800元。該3筆貨款共計22,560元,向*亦予確認。有關向*的情況,原告表示根據欠條上記載的身份證號碼及查詢結果,向*即被告向**。另,原告表示2017年7月19日、8月15日,被告通過現金支付貨款10,000元、20,000元,2017年12月5日,被告通過微信支付貨款10,000元,故被告結欠貨款75,975元。因催討無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公司與被告向**之間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明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履行供貨義務後,被告理應按約支付價款。現被告結欠貨款75,975元,顯屬顯屬違約,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75,975元及利息。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訴訟權利及無視法律之行為,相應法律後果由其自負。

    綜上,原告**公司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向**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貨款75,975元;

    二、被告向**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以75,975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後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9.8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2,439.80元,由被告向**負擔(該款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XX

    人民陪審員  陳XX

    人民陪審員  徐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高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