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購房,女方的名字寫錯了,這樣算共同財產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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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購房寫上女方的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您作為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雙方對於房產的歸屬是否有協議,有協議並且有效就按照協議約定,無協議要看房產的出資、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購房。有以下情況:(一)男方全款購房,此情況就要看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購房,如果男方為了結婚才買的房產,購買時間離結婚登記時間相近,法院可以認定為是共同財產,如果男方並不是為了結婚買房,只是在同居期間購房,法院處理此房產會酌情判決,在雙方都有份額的情況下向男方有適當的傾斜,有的法院也可以認定為是男方借名買房的行為,是男方的個人財產
(二)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此情況也要看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購房,如果雙方是為了結婚買房,法院可以認定為是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同居期間購房,法院更傾向於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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