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對方惡意舉債怎麼辦
當夫妻雙方選擇離婚時,不同的婚姻關係也會走向不同的終結方式,有的夫婦能夠在婚姻的最後階段協商一致走向協議離婚,也有的會選擇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婚姻關係存續的過程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產生也伴隨着夫妻共同債務的產生。
而司法實踐當中也會存在這樣的情況,離婚時一方通過惡意舉債的方式試圖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性利益,讓對方共同承擔債務。
因此,本文主要介紹如何處理離婚時對方惡意舉債、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以及相關的注意事項等。
一、離婚時對方惡意舉債怎麼辦?
離婚時惡意舉債的一般都是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從而損害對方的財產性利益。
惡意舉債有的是確實存在真實的債務但是屬於個人債務,通過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減少自己的負擔、增加對方的債務。
對於這種情況的可以看對方主張的債務屬於何種情況,如果債務本身沒有經過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或者追認同意的,能對相關財產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進行證明的,就可以主張屬於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對方在舉債時也需要出示能夠主張其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可以針對對方主張的事實進行回擊和駁斥,在生活當中也需要注意平時對各種款項繳納相關憑證的留存,查詢相關流水和電子信息,注意保存證據。
如果對方在舉債時採取了偽造債務的方法,那麼針對對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夫妻共同財產中另一方份額的行為,在離婚時可以主張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如果是裏婚後發現對方偽造債務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列舉式的解釋規定,其實也就是對“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認定進行了解釋;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含因撫養子女、家庭共同生活、贍養老人、正當必要的社交行為、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教育培訓、家庭相關醫療支出等所負擔的債務。
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了是否共同簽名、是否追認同意、是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這三種標準之外,還包括一些特殊規定。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數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是不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但如果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內約定了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個人對外所負擔的債務,如果債權人知道相關約定,那麼就屬於個人債務;設置這一例外是因為婚內財產協議本身只約束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關係,涉及到第三人的部分要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本文對離婚糾紛中的惡意舉債和婚姻涉及到的債務問題進行了介紹,但是認定債務的性質不僅需要相關的分析和判斷,還需要對證據和主張的事實進行相關的考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解答和諮詢,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律師團隊,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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