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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一方惡意舉債如何辦理

離婚1.26W

一、離婚前一方惡意舉債如何辦理

離婚前一方惡意舉債如何辦理

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怎麼處理一方對外舉債

1、離婚雙方均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離婚雙方共認債務無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就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僅是為解決離婚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但離婚雙方應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同時,夫妻的共同債務雖作了分擔,但並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雙方仍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如一方在清償全部債務後,仍然有權依據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

2、離婚一方不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該類債務的處理除非離婚當事人能夠自願達成協議,否則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作處理,而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再作出處理。這樣處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時也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離婚訴訟前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所規定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己所負債務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決書、調解書提供作負債證據,請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由於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類債務如何處理並無明確規定,處理難度較大。未直接負債一方沒有參與原案件的訴訟,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大多沒有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的程序,所以,對該類債務一概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對未直接負債一方顯失公平,不利於防止離婚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所以,對該類債務的處理:

1、離婚一方列舉了判決書、調解書所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另一方無異議的,該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處理,並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2、離婚一方例舉了判決書、調解書所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另一方不認可的,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訴法》證據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並未將已為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所確定的事實作為免證事實的規定,為此,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仍應負舉證責任,需要提供該債務的去向、用途的相關證據和事實予以證明,方可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處理,且負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未舉債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如果舉債方無相關證據和事實予以證實的,該類債務應按夫妻一方債務而不作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處理。

夫妻有共同債務是屬於很正常的情況,但是如果債務不是屬於共同的,是個人的債務,那麼另一個人可以不進行承擔。雙方溝通不順暢,可以讓人民法院進行裁定,但是在去裁定之前,一定要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據債務並不是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