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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一定要彩禮怎麼辦

關於結婚一定要彩禮怎麼辦

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1、結婚彩禮

法律並沒有規定結婚一定要給彩禮。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

彩禮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

(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

(3)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願的,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4)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往往不侷限於男女雙方本人,給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樣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親屬。

(5)彩禮主要歸女方孃家。

2、離婚時彩禮返還

對於彩禮的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當事人均有權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結婚的時候送給女方一定的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的習俗,至於彩禮送多少這個則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的,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就算不送彩禮也不屬於違法的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自己願意即可。但是不能借助彩禮的名義來索要大額的金錢。

標籤:彩禮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