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結婚一定要彩禮嗎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
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
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結婚一定要給彩禮,這只是一種婚嫁風俗,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因此,男女登記結婚,並不是一定要給彩禮的。
二、訂婚後一方反悔,彩禮該如何返還
訂婚後一方反悔,男方若是給付了彩禮,可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女方協商,讓其返還彩禮。若協商無果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對退還彩禮的要求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規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而言就應理解為無此條件,但理論界及為數不少的法官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過錯而女方無過錯時更是如此。但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和命脈,是極具倫理性的社會現象,任何企圖的社會輿論、經濟手段乃至法律制度為維繫婚姻關係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況且若如此規定,則女方即可使出損招以逃避返還彩禮,如着力讓男方厭惡自己,卻一臉無辜地説想要結婚或有着共同生活的意願,只要其行為不涉及貞節操守,其風度和不良習俗似乎都不能成為“過錯”的依據,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則註定就要人財兩空了,這顯然不利此項救濟措施功用的發揮,而且“過錯”是主觀色彩甚濃的價值判斷,非物質的,與該條司法解釋彌補男方經濟損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還彩禮與否不以女方有無過錯為條件。簡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就應返還彩禮。
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由於婚姻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結合,這中間必然伴隨財物的贈與等行為。彩禮一般認定為是贈與,但是應當區別於戀愛關係中的贈送,雙方對於其他金錢的贈與比如改口費、磕頭禮等也不屬於彩禮的範圍,因為雙方互有支出,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互補返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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