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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撤銷無效婚姻再離婚嗎?

先撤銷無效婚姻再離婚嗎?

一、先撤銷無效婚姻再離婚嗎?

不是。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無效,無效的婚姻不需要撤銷,只需要申請無效,可以撤銷的婚姻才需要向法院申請撤銷。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一般是在上世紀我國尚未形成體系和成熟的時候而進行登記的婚姻,如近親結婚,重婚,強制結婚,未成年婚姻等都是屬於無效婚姻,這些都是可以單方面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或者此段婚姻都是無效的。

無效婚姻可以申請無效,可以撤銷婚姻可以申請撤銷,兩者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兩者的形成的原因不同,請求權人不同,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等,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