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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與婚姻的撤銷

法律1.21W
婚姻無效與婚姻的撤銷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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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在外部形態上,與合法婚姻類似,婚姻當事人都是為了締結夫妻關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並在客觀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在性質上,都具有違法性,這是其與合法婚姻相區別的本質特徵。在法制社會,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時,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而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卻欠缺了結婚的法定要件,或欠缺實質要件,或欠缺形式要件,這便是其違法性所在。  3、在效力上,都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因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承認。  4、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從各國的立法也可以看出,各國法律都將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作為對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定性,並明文規定其具體情形或事由及法律後果,從而形成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民事主體的婚姻行為加以規制。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成了法律範疇。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不同之處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1)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