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用個人財產買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婚後買房,並且登記在對方名下,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小紅與小明是再婚夫妻,2013年認識,2014年登記結婚。結婚後小明賣掉自己的房產得取330萬房款,2015年小明用了350萬買房及裝修,房產登記在小紅名下。後小紅起訴要求與小明離婚,並要求分割這套房產嗎,但雙方對於婚後購買的這套房屋歸屬問題發生爭議。起訴離婚時房產價值約800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是:對於該房屋到底應該怎麼分割?
對於該房屋的歸屬有以下幾種意見:
1、房屋登記在小紅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於小紅的個人財產;房屋可以視為小明對小紅的贈與。
2、房屋是用小明婚前房屋折價款購買(即賣掉原來自己名下的住房所得款)所購買,可以視為對均個人財產的轉化形式,故現在的房屋仍應屬於小明的個人財產。
3、因為房屋是在婚後購買的,且未登記在小明名下,而是登記在小紅名下,二人財產已經發生混同,該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紅應得房款的一半。
4、與第三種意見的理由相同,認為該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小紅可以分得的份額有不同意見。小紅獲得的份額不是該房價值的一般,而是應該用該房屋的現值減去小明的婚前財產部分,剩下部分由夫妻平均分配。
那麼,對於這個案子,最終法院是怎麼判決的呢?
該案中,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但同時也有一些共同點,即雙方均應認可該財產確實是用了小明婚前財產所賣款項購買,但也確實是在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在分割該房屋時,應該減去小明婚前房屋賣房款的部分。
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的收人居住情況以及離婚後雙方的生活水平等各因素,在法庭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房屋歸小明所有,由小明給付小紅房屋折價款200萬元,協助小明辦理過户手續。
最終本案以調解結案,也是皆大歡喜,以上結果是雙方自願的結果,更多的是公民個人意見在私法上的體現。
從本案的分析來看,對於婚前財產,婚後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有很多不同的意見,至於每個個案應該怎麼打,怎麼為當事人爭取更多的權益,是每個律師在個人中應該思考的問題。
法律的魅力就在於此,相似的案件,不同的立場,會有不同的分析和打法。這並不是法律的自相矛盾,而是律師之間以幾之矛,攻擊對方之盾,用己之盾,防對方之矛。這就需要看,你的矛是否足夠尖利,你的盾是否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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