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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婚前房子歸誰

結婚後婚前房子歸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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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婚前房子歸誰

《婚姻法》第十條有具體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已經付清所有款項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是其個人財產;若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貸款的,婚後由夫妻共同還貸的,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協議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