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按揭買的房子離婚後歸誰?
一、婚前男方按揭買的房子離婚後歸誰
三種情況:
1、婚後男方以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去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2、如果是用婚後所得的工資去還貸(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確約定外),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婚後還貸的部分;
3、雙方約定婚後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男方以婚後所得的財產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尚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能否分割?
一般來講,按揭人只要取得了房產的權屬登記證書,就對按揭房產擁有了所有權,是否還清了銀行按揭貸款與是否取得按揭房產的所有權並不等同。而在離婚訴訟中,真正的問題在於按揭房產的權屬是否已經確定,而不是因取得房產權屬而承擔的債務是否已經完全清償。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已經取得按揭房產權屬登記的情況下,沒有理由限制該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已經取得權屬登記的按揭房產,即使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也不能將其認定為尚未取得所有權而不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是一方按揭購房,其與銀行之間形成的是以所購房產為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婚後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則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離婚時應由權屬一方給予補償),不妨礙按揭房產的權屬確定與分割。
雖然房子是男方在婚前就按揭購買的,往往也是登記在男方的名下,但是在結婚之後還涉及到償還房貸的問題,這個時候男方用什麼性質的錢來還貸,關係着離婚的時候女方是否能分割房子的問題。其中,若是結婚後男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貸款,那麼之後離婚女方是可以要求對婚後還貸的部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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