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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財產買房

用婚前財產買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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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財產婚後買房

一、婚後一方用婚前財產出資買房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為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夫妻的名下則為共同共有;  二、《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