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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主體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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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主體的確認

我國的民俗文化中,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男方基本上都會給女方彩禮。可是近幾年來涉及返還彩禮的糾紛越來越多,可是如何確定返還彩禮的主體。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篇文章,來幫助大家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關於彩禮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二、返還彩禮的主體的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公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彩禮返還糾紛沒有被作為案由的一種。而是在“婚姻家庭糾紛”這個二級案由之下,規定了“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既可以發生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若是前者,應屬婚約財產糾紛;若是後者,應歸入離婚糾紛。筆者認為,不論是何種情況,凡是要求返還彩禮的,均應以實際的給付和接受主體為訴訟主體,而不能僅以男女雙方為訴訟主體。理由是:

1、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不限於男女雙方,還包括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那麼,在要求返還彩禮時,男女雙方及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也都應當作為訴訟主體。

2、實踐中,很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個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個人。很多基層法院也是這樣要求的。但在訴訟中,被告往往以彩禮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給付為由進行抗辯,這對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很不利

3、如果僅將男女一方個人列為被告,由於其個人財產有限,很不利於判決的執行。

現在,大家對返還彩禮的主體都瞭解了吧。贈送彩禮是我國男女雙方在結婚時的習俗,既然已經到了贈送彩禮的地步,説明雙方還是很滿意對方的,即使後面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在一起,也希望大家能夠和平的解決。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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