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何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離婚2.68W

何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一、何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以上條件,還有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標籤:返還 彩禮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