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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需要退還彩禮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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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需要退還彩禮麼?

一、一般離婚需要退還彩禮麼?

具體來説,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並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夫妻;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是並沒有共同生活,雙方也就沒有成為事實上的夫妻;

3、男方家庭條件非常不好,因為彩禮的給付行為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為了籌集彩禮,男方父母四處借款,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該筆借款,甚至連正常生活都保證不了。但是這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較少,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這一標準較難證明。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八種情況下一般不予退還!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粧的,一般不予返還;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還;

6、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8、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前面提到了什麼情況下是可以進行彩禮的退還,以及什麼情形下不可以要求退還彩禮。但就算滿足了退還彩禮的條件,在要求對方退回的時候,也需要提供相對應的證據,不能口説無憑,需要證明彩禮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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