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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不可以要回來的情況有哪些

彩禮1.03W
離婚彩禮不可以要回來的情況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離婚彩禮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下列情況彩禮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
4.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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