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如何要回彩禮,什麼情況可以要回彩禮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財物,實踐中發生什麼情況,也是男方要求女方返還。那到底男方該如何要回彩禮呢?而在我國法律上對結婚彩禮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樣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彩禮的法律地位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在我國已由來已久,早在西周時期,以中國先秦時期社會風俗為基礎建立了婚姻“六禮”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六禮完成。其中納徵就是指男方送聘禮給女方家。隨着社會制度更替,法律的發展和進步,男方送聘禮在法律制度中已經被廢除,但做為一種習俗被沿襲至今,並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存在。
然而,關於彩禮的性質,究竟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索要?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裏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願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則”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
而真正的贈與是出於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於“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對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禮及財物,實質上是迫於風俗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屈從於當地民俗形成的“亞文化”之強大規範力量,並非內心自願。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於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以索要論。
二、如何要回彩禮
《婚姻法》未作規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河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
雖然現在結婚比較流行給付彩禮,但這並不是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必要條件,因此當事人之間可以給付也可以不給付。至於男方該如何要回彩禮的問題,這就需要看是否滿足法律中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條件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牡丹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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