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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離婚退聘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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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一年離婚退聘金嗎?

結婚一年離婚退聘金嗎?

有幾種情況下,夫妻離婚女方需要退還男方結婚彩禮。具體就包括:

1、男女雖然按照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後實際並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夫妻離婚的話,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男方在結婚之前因為需要支付給女方結婚彩禮,而導致家裏父母,也就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生活困苦的,此時解除婚姻關係,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往往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個時候,是否退還彩禮其實就取決於給付彩禮後,付方的是否因此承擔了巨大的經濟壓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怎麼判斷?

1、生活困難分為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相對於原來生活條件來説變得困難了。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以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合理的,但是卻要面對接受彩禮一方的強烈不滿。那麼就應該採用一個客觀化標準,統一來加以判斷。

2、一般的講,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生活困難”也做出瞭解釋,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實踐中,法官只能依據此條作出一定的判斷。

在男女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聘金的退還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的,對於那些已經辦理了結婚手續的情形,男方並不能以結婚的時間比較短為由,提出希望女方退還聘金的請求。對於婚姻關係真實存在,但是男方又一定需要女方返還聘金的情形,必須要收集證明支付聘金後生活變得困難的證據。

標籤:結婚 聘金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