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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同居一年離婚男方要求退彩禮合理嗎?

彩禮3.12W

結婚同居一年離婚男方要求退彩禮合理嗎?

一、結婚同居一年離婚男方要求退彩禮合理嗎?

離婚男方要求退彩禮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算合法,若是不滿足法定情形,即使上訴法院也不會給予支持。  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只有滿足上面三種情況,索要彩禮才會獲得法律支持,否則只能協商,看對方是否願意退還

二、彩禮返還數額具體標準是多少?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合上面所説的,彩禮是男方給予女方的,但前提一定要建立在有婚姻的情況之下,如果在結婚之後要求女方退還,那麼必須要有法定的條件,不然是沒有權利索要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