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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房屋財產分割子女怎麼辦?

父母離婚房屋財產分割子女怎麼辦?

物質的充裕和財富的累積,讓離婚這件事變得越來越複雜,尤其是婚前沒有做財產公證的。除了財產分割容易起糾紛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糾紛因素就是有關子女的問題。好在我國的法律已經趨向完善,無論什麼情況最終都能得到一個基本圓滿的解決。那麼,父母離婚房屋財產分割子女怎麼辦?詳情請看下文。

一、離婚房屋財產分割辦法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

二、離婚房屋財產分割具體情形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父母離婚房屋財產分割子女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購房的情況非常普遍,子女雙方的父母經常是購房的實際出資人,然而往往是登記在子女的名下。

1、婚後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最新規定,應當處理如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的規定內容。

2、一方父母婚後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説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借條上有雙方的簽字,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借條是購房當時形成的真實借貸行為,那麼應當作為借款處理。但是如果沒有上述證據,僅有一方父母的當庭表示,借條不能證明其書寫形成的時間,就不能排除贈與的推定。

學習了以上知識,大家應該對關於父母離婚房屋財產分割子女怎麼辦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其實,不管是那種情形,法律都是本着公平、公正的目的出發,都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雙方的利益。如果是遇到非常複雜的情況,本站小編還是建議大家聘請一個專門的律師幫助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