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三者房產能否追討?
在一段婚姻關係當中,自然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一方對另一方有不忠的行為,出現第三者,給第三者購買大量財物甚至購置房產,被出軌的一方該採取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力,新婚姻法第三者房產能否追討成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新婚姻法第三者房產能否追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夫或妻任何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贈與他人,都是違反忠實義務、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1、若是在婚後購買的, 並且沒有贈予協議或口頭贈予, 並且你有出資證明或還款證明(你要參與這房子的購置), 你可以要回一部分(按新法你無法要回一半)
2、如果你沒有參與購買,那麼你追不回, 但你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與你老公離婚,並且亦能因此要求較大額度的賠償。
二、第三者插足如何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後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2)、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於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新婚姻法第三者房產能否追討視乎是否參與房產的購買,一方在追討無果的情況下,婚姻關係如果實在無法維持,可以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申討賠償,將自己的損失最小化。過錯方會根據法律規定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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