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怎麼樣的?
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怎麼樣的?
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合夥財產糾紛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可以明確,通常情況下,確定民事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法院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從第二十四條起至第三十三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九種特殊地域管轄的相關內容,主要以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規定,確定共同管轄案件的管轄法院有兩條規則:一是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以原告選擇起訴的法院為本案的管轄法院。
二是當原告向幾個共同管轄法院都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夥企業就會涉及到分配財產和分配債務,雙方在這之前就一定要約定好分配的事情,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關係,所以,分配財產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作不同的處理,就是為了讓雙方不受到該有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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