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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如何處理

合同在訂立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方一脅迫、欺詐手段迫使對方簽訂合同,這樣的合同顯然是違背了一方的意願。此時對被脅迫、欺詐的一方來説因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如何處理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如何處理

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如何處理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應分為兩類,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應作為無效合同,另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並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對這類合同應按可撤銷合同處理。將其按可撤銷合同處理。

(一)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詐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是對欺詐所作出的準確定義。

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見,欺詐方實際上是有惡意的。欺詐方告知虛假情況,不論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礙惡意的構成。如果欺詐者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而惡意為之,則可認為欺詐者具有主觀惡意性。

如果一方向他方陳述某種事實時,對於其陳述的事實的真偽性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仍向他人作出陳述,以至於因陳述事實的虛偽性而導致他方陷入錯誤(例如某人不能確定其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種功能而向他人吹噓該產品具有該種功能),這種情況也可認為陳述的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陳述人不能判定其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也就不能告訴他人該事實是真實的。在陳述時,他應當知道該事實若屬虛假,會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陳述人卻以真實的事實向他人陳述,顯然可認定陳述人具有欺詐他人的故意。

第二,欺詐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在實踐中大都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為。所謂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也就是指虛偽陳述,如將贋品説成真跡,將質量低劣的產品説成優質產品。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如實地向對方告知產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隱蔽瑕疵等重要情況,這是當事人應承擔的附隨義務,違反此種義務,有可能構成欺詐行為。

一方在訂約時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是否都構成欺詐,值得探討。一般對此應該區分兩種情況:

(1)當事人在訂約後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者沒有為履行合同做任何準備工作,甚至將訂立合同作為騙取定金、預付款和貨款的手段,此種情況應作為典型的欺詐來處理。

(2)在訂約時雖無履約能力,但當事人在訂約時並沒有隱瞞其無實際履約能力的事實或在訂約後積極為合同的履行做各種準備,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其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合同,則不能按欺詐處理。因為訂約時無實際履約能力並不等於履約時無實際履約能力,從訂約至履行期限到來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而獲得履行能力。關鍵在於確定當事人主觀上是準備履約,還是從訂約時起就準備欺詐他人。即使在訂約後不能履約,對方也可以根據默示違約的規定要求不能履約的一方提供履約擔保,並暫時終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將凡是無履約能力的情況都作為欺詐處理,既不符合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意志,也不利於鼓勵交易。

第三,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在欺詐的情況下,被欺詐人因欺詐陷入了錯誤的認識。這裏應注意兩點:

(1)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如果與合同內容並無聯繫,不能認為欺詐行為與認識錯誤之間有因果聯繫。

(2)受害人基於虛假的情況而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例如因誤信對方的假藥宣傳而將假藥當成了真藥。這種錯誤並不是因為被欺詐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因受欺詐的結果。如果欺詐人實施欺詐行為以後,受欺詐人未陷入錯誤或者發生的錯誤內容並不是欺詐造成的,則不構成欺詐。

第四,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詐人在因欺詐發生了錯誤認識以後,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並訂立了合同,這就表明欺詐行為與受害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聯繫。如果被欺詐人雖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但並未作出意思表示,則不能認為構成欺詐。

(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而訂立合同。可見脅迫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1)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所謂將要發生的損害是指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損害,例如以將要謀害對方相威脅,或以將要告發對方私生活中不軌行為相威脅,迫使對方訂約。損害既可以是危及受脅迫者本人,也可以危及受脅迫者的家庭成員、親屬朋友等。當然,將來發生的損害必須是受脅迫者可以相信將要發生的情況,並足以使受脅迫者感到恐怖、害怕。如果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損害的威脅是毫無根據、根本是不可能發生的,受脅迫者根本不相信,也就不會使受脅迫者感到恐怖,從而不構成脅迫。但只要有受脅迫者在當時情況下相信損害將要發生,就可以構成脅迫。

(2)脅迫者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也就是説脅迫者通過實施某種不法行為,形成對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損害或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訂立合同,如對對方施加暴力(毆打、肉體折磨、拘禁等),或散佈謠言、毀人名譽、毀損房屋等。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所謂脅迫的故意,首先是指脅迫者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將造成受脅迫者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進行威脅;其次,脅迫者希望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者作出某種意思表示。一般來説,脅迫的故意並不包括脅迫者希望通過脅迫行為使自己獲得某種利益,牟利只是其動機問題。正是因為脅迫者具有脅迫的故意,因此其過錯程度是較大的。

第二,脅迫者實施了脅迫行為。如前所述,脅迫行為包括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或直接施加損害威脅他人。脅迫者既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造成損害相威脅,也可以給法人造成損害進行要挾。脅迫並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為要件,只要一方所表示施加的危害或者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對方感到恐懼,就可以構成脅迫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因脅迫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實施的,所以確定脅迫行為是否構成,應當以特定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感到恐懼為標準來加以判斷。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懼,而受害人感到恐懼,亦可構成脅迫。

脅迫行為通常是在合同訂立時為強制對方訂立合同而實施的。在合同訂立以後,一方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可構成脅迫。如果脅迫的目的並不在於迫使對方訂立合同,則此種行為將構成侵權或其他非法行為,而不產生脅迫訂立合同的問題。

第三,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也就是説由於一方實施脅迫行為使另一方心理上產生恐懼,即因為面臨損害或將要面臨損害,而產生一種恐怖和懼怕心理,在此種心理狀態的支配下,受脅迫人被迫訂立了合同。由於受脅迫人是在受到恐嚇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不過,如果脅迫一方的脅迫行為並未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或者即使產生了恐懼,但沒有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認為脅迫行為與被脅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第四,脅迫行為是非法的。脅迫行為給對方施加了一種強制和威脅,這種威脅必須是非法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據對另一方施加某種壓力,則不構成脅迫。另外,合同訂立以後,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將要提起訴訟等合法手段向對方施加壓力,要求其履行合同,也不構成脅迫。

綜上所述,因脅迫、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欺詐的一方可以申請該合同無效。這是為了保護受脅迫、欺詐的一方,同時也是為了交易的安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