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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安置房)

房屋買賣合同(安置房)

房屋買賣合同(安置房)

{子問題開始}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出售方): 

住址: 

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住址: 

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秉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協議,以昭信守:

第一條 房屋概況

1.1 甲方為鄭州市 村村民,現將安置補償協議中應得的一套房屋出售給乙方,該安置房大致位於 ,具體小區位置和户型待安置房實際交付甲方時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1.2 該房屋面積為130㎡(包括公攤面積),如實際分配的房屋面積與其不一致的,誤差在5%(即6.5㎡)以內的,雙方根據實際面積核算房屋價款,誤差超過5%(即6.5㎡)的,乙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返還已付房款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第二條 房屋價款和付款方式

2.1 雙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將該房屋(面積: ㎡)以 元每平方米計價,即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出售(固定價款,不隨市場行情波動)。

2.2 乙方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即前三年每年支付 萬元,於每年 之前支付(首期已支付)。

剩餘房款以按月支付的方式,每月最少支付 元,直至履行完畢。

第三條 税費承擔

3.1 本協議房產轉讓所產生的更名或過户涉及的税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義務

4.1 甲方應保證房屋權屬真實且無爭議,不存在其他共有人。

4.2 房屋發放至甲方後,甲方應在當日通知乙方,並在 3 日內將房屋交付至乙方。

4.3 當甲方獲得房屋權屬證明後,應在當日通知乙方,將房屋產權證書在 3 日內交至乙方,並積極協助乙方完成過户。

4.4 甲方不得將房屋轉售給他人。

第五條 乙方義務

5.1乙方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款項。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如甲方出現如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違約情形或逾期通知、交付的,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雙倍返還乙方的已支付款項。

6.2 如乙方遲延付款,應加付遲延款項的利息,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等同。

6.3 若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和開發商原因,導致乙方無法買受該房產的,則本協議終止,甲、乙另行協商解決。

第七條 其他

7.1甲方及其繼承人對本協議明知且無異議,如甲方出現意外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的,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

7.2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其生效。

7.3如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協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有權管轄。

7.4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經簽字或蓋章後與本協議效力等同。

7.5 以上協議,若有塗改,須由塗改人捺手印,否則不發生效力。

甲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