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子財產怎麼分割
同居就是男女之間在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在一起生活居住,也就是説兩人完全是心甘情願的,長時間的在一起生活,而且周邊的人都知道,但是沒有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是法律上承認的夫妻關係。同居本身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兩人一起生活、居住形成的這種同居關係,可能是一種無效的婚姻,可能是要求被撤銷的婚姻,也可能是屬於非法同居或事實婚姻等。
男女同居關係是缺少正規合法的婚姻要求的一種關係,所以不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發生任何的糾紛矛盾,也沒有相關的法律給予雙方相應的保護和幫助。那麼雙方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的分割,應該怎樣處理呢?現實中可以按以下的原則來解決:
1、如果男女雙方有事先約定好的房子財產如何劃分的協議
《婚姻法》第12條裏明確説明,無效婚姻從頭到尾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屬於無效的,兩人不存在像合法夫妻一樣所謂的權利和義務,兩人同居期間得房子財產,雙方可以坐下來協商,如果商量不成的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判決。
所以,雙方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怎麼分割,法律上是沒有要求的,完全可以按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來處理。雙方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如何分割寫成書面協議,那麼男女雙方都應該自覺遵守協議上的約定,如果雙方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以拿此協議到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2、如果男女雙方沒有事先約定好的房子財產如何劃分的協議
一種情況是兩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就像正常夫妻一樣生活在一起。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裏説:男女同居期間如果是兩人一起出錢購買的房屋等財產,兩人一起打工或一起做買賣取得的經濟收入,要麼是根據雙方所佔的份額比例對這份共同財產享有一定的支配權利;要麼就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對該份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果有證據能夠説明是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自己的勞動報酬或者是別人贈送給自己的,自己繼承來的正當的所得,這種情況可以歸一方當事人所擁有;如果不能證明,那麼共同財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投資比列來進行分配。
無論雙方當事人是本身自己還有另一半就跟別人生活在一起,還是都單身生活在一起,只要兩人是沒結婚就居住在一起,都可以按以上所説的處理,二者只是在解除同居關係方面有所不一樣,在處理共同財產上是一樣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兩人得婚姻屬於無效婚姻,這種情況下兩人得房屋財產分割問題
曾經有的人同意共同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有的人同意共同財產歸兩人一起擁有,要是能有合理的依據説明是個人投資的,投資了多少,那就按前者來,如果沒有依據,那就只能視作兩人共同擁有。還有的説法,如果兩人解除同居關係時,有文字協商好的東西,按書面協議處理,如果沒有的話,兩人平均分配。
2001年的時候,《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裏有一條説,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兩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兩人共同所有。但隨着法律的不斷完善和修訂,最終得出的處理辦法也是按照按照份額分配或者共同擁有。
綜上所述,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如果兩人有協議的,都願意履行協議的,按協商好的處理;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是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所得,那就歸該當事人所有;如果不能證明的話,根據當時兩人得投資比例來分割,如果不能明確確定兩人的投資份額,那就兩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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