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房屋如何分割?
每對夫妻在結婚之初都不會想到過日後會離婚,但一旦雙方決定 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又成為雙方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對於現金等財產的分配較為簡單,而房產的分配則顯得相對麻煩一些,特別是農村地區的房產,因為不能像商品房一樣可以買賣估價使得分配更為困難。那農村離婚房屋如何分割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時農村房屋該怎麼分
1、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二、夫妻房產分割的辦法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農村地區的房屋與城市商品房有較大的不同,但分配原則卻大同小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該房屋是在雙方結婚之後所建,那麼夫妻應平均分配該房屋,法院在判決時會更傾向於將房屋分配給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或無過錯方,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支付給另一方房屋價值一半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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