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什麼時候約談
什麼時候申請強制執行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執行的人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應該在什麼時候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兩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期間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還能延長。
1、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義務後,又以不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對已履行部分執行迴轉的,法院不予支持。
4、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審批後,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5、因撤銷執行申請而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應當符合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通常在一方不實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時,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不過此時《民事訴訟法》中也對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作出了規定,一般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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