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案例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選擇離婚,共同財產應對半分割。但現金、存款這些財產在分配時較為簡單,一旦涉及到房產的分配,就容易產生爭議。下面我們通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案例來了解一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是怎麼處理的。
【案例】
2001年,張某(男)和孫某(女)經人介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雙方居住在由張某婚前購買的房屋。如今,雙方因家庭瑣事鬧得不可開交,直至訴至法院。雙方爭議的焦點便是房產歸屬。該房產系婚前張某籤的購房合同,首付由張某支付,但該房存在銀行貸款,婚後雙方共同歸還了部分貸款,目前還有貸款沒有還完。當年50萬買的房子如今已經增值到140萬了,這個房屋該如何分配呢?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
【判決】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經查,夫妻雙方經濟上是各自獨立的,還款是從各自收入中拿錢一起還,共還了40萬左右,雙方還款比例大約在3:2,按照這個比例,增值的90萬,男的要給女方補償約36萬,加上共同還款中女方出的16萬多,最後一共給女方52萬。法院將房屋判給了張某,而共同還款部分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增值部分根據雙方婚後還款比例予以分割,張某需按比例將共同還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補償給孫某,並承擔未來還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面對法院的判決,雙方心悦誠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釋説,如果經濟不獨立,雙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據婚姻法39條,視實際情況處理。39條規定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房產的分割上,法院遵循的依然是由雙方平均分配的原則。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但首先雙方可以協商怎麼處理,處理不成時,法院才會依照該原則進行分配,同時,法院在對財產進行分配時也會更多考慮到女方及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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