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分配有哪些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分配有哪些規定?

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因種種原因無法繼續一起生活下去時,很多人選擇了離婚。在這個快節奏的時代下,離婚率越來越高了,離婚時雙方所要分割與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也是需要分清楚的,那麼,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的相關問題法律上又有哪些相關規定呢?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下。

一、根據規定,對於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不單單是夫妻雙方兩人的問題關乎的可能是兩個家庭,需要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有了孩子更是關乎孩子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問題,這些都是需要做足的,儘量不要因為離婚的關係影響到與孩子的情緒,需要及時進行有效交流,讓孩子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