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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時,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離婚時,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包括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從事辦廠、設立公司或企業、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營等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只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