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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我們經常看到一些關於家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在結婚後又不得不選擇離婚,對於協議離婚而言,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對於財產的分割應該如何劃分,也不清楚究竟哪一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如何擬定。今天讓小編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協議”關於財產的劃分,那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些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您明白了嗎?如您對此類問題還有疑問,您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們會為你進行一個具體化、專業的分析和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