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夫妻在結婚之後很多事情自然就合為一體了,其中包括夫妻間的財產等。但是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於離婚時分割的範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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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怎麼證明婚前財產
一、雙方當事人需準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3、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3)個人的身份證明
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二、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去辦,委託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三、公證員審核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以上程序完畢之後,當事人就可在規定的時間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了。
我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在我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了吧,希望本站網站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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