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復員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項目嗎

復員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項目嗎

一、復員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項目嗎?

根據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14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也就是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複員軍人每年從國家得到的補助性費用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總之,復員費當中的有一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軍人的配偶有權利要求平等的分割。另外,處理軍婚跟普通民眾的離婚案例的程序是有一定的差別的,假如離婚是因為遭受到了第三者的插足,作為軍人來説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的。因為軍婚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