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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原費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復原費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復原費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 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 述費用總和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人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如某軍人是18歲參軍,28歲退伍,25歲結婚,復 員時分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共12萬,婚姻存續時 間為3年,則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為:120000/ (70—18)×3=6923 元。

相關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規定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綜上所述,復員費中按照結婚時間期間的費用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對於軍人的傷亡保險和傷殘補助等都是屬於個人財產的,對於復員費等費用應當按照婚姻關係時間乘年平均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