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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按揭房怎麼分

夫妻離婚按揭房怎麼分

夫妻一方在婚前辦理了房產按揭,並支付了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分割按揭房產按照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下面,本站為你介紹夫妻離婚按揭房怎麼分的法律知識。

離婚時分割按揭房產的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並取得房屋產權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形應當確定房屋產權歸婚前按揭一方個人所有,而不應認定為共同所有。同樣,按揭貸款債務亦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房屋產權是物權意義上的財產形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因此,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就成為房屋的所有人,婚後另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不能改變該房屋產權為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行為,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對於這部分還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產權人應當將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的份額(原則上平均分割)補償給對方。剩餘的按揭貸款債務當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負擔。

而對於房產的增值,考慮到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共同參與償還按揭貸款,對方對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應當認為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是雙方共同付出的結果,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就房屋增值部分對配偶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至於增值是否要區分婚前增值和婚姻期間增值,頗有爭議。

一般是增值只能以變現時的價值為標準計算。因為假如房價在婚姻存續期間下降,造成房屋價值縮水的話,配偶一方就拿不到任何增值補償。這與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房屋所做的付出和貢獻是不相稱的,是不公平的。 增值雖然只有一個,但是在分割為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雙方在房產增值中的貢獻(償還貸款的數目),按照各自的貢獻比例進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房屋產權證且產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僅為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將房屋產權取得的時間作為區分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只要房屋的產權於婚姻期間取得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一方還是雙方。

既然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剩餘按揭債務也屬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分割財產時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應當予以補償。

這種情況下,房產的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增值應當按照各自償還按揭債務的數額比例進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房屋產權尚未產生,所以雙方都無法對房屋的產權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未取得產權的情況下,法院拒絕就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

雖然不能就房屋的產權進行分割,但是貨幣形態的首付款、婚前單獨償還以及婚後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是可以區分和分割的。辦理按揭手續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償還的按揭貸款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法院判決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按揭貸款合同比較妥當。根據這個裁判思路,那麼剩餘的按揭債務就是為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是,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應當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的份額(原則上平均分割)補償給配偶一方。


標籤:按揭 離婚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