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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虛擬財產的分割方法是什麼?

在進行分割時會出現兩個情況:

離婚時虛擬財產的分割方法是什麼?

一個是這個虛擬財產是原始取得,也就是説是夫妻雙方中一個人或共同製造出來的;另一種情況是這個虛擬財產是繼受取得,也就是用現實貨幣購買的。

原始取得又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離婚時這個虛擬財產已經出售,這樣就直接分割貨幣財產就行了,也就不存在分割虛擬財產問題;如果還沒有出售,如果雙方對這個虛擬財產的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參照知識產權的一些規定,待將來出售、變現後再作分割。

繼受取得的分割問題比較簡單些,既然是繼受取得,就俗稱是花錢買來的,也就有價格。在分割時以此價格作為分割對象,虛擬財產獲得者支付一半虛擬財產價格給對方。

雖然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但是如果網絡虛擬財產與現實的社會關係發生具有法律意義的聯繫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時,因其具有財產屬性與一般財產屬性相吻合,在一定條件下網絡虛擬財產也可以轉化為現實中的財產,理應受到現實法律的調整。在離婚訴訟中,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或者協商的方式自行進行分割,如果雙方沒有協議約定或者協商不成,一方或者雙方提出分割虛擬財產的請求,也僅能對具有一般財產屬性的網絡虛擬財產進行分割,且這一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能轉化為現實中的財產。

當然,在離婚訴訟中,並不是所有的具有一般財產性質的虛擬財產都能進行分割,諸如有些網絡遊戲賬號、網絡裝備等與一定網絡遊戲玩家相聯繫,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具有人身專屬性。這些虛擬財產雖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與傳統財產相吻合的基本性質,但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應屬於其夫妻一方的財產或者應歸其一方所有的財產,也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隨着網絡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所有權也不斷延伸,網絡虛擬財產也逐漸成為人們擁有財產的一部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請求分割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對於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網絡虛擬財產需要相應的法律規定和現實操作依據以便來定分止爭、保護人們合法的財產權益。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界定和釐清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性質等,以便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其進行認定和規制。其次法律還應依據網絡虛擬財產性質等特徵明確規定相應的評估、分割和處置等條款,使其真實價值和相應的權利人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現在網絡時代的到來,財產的呈現方式多種多樣,已經不僅僅只有貨幣狀態,還包括一些儲蓄等非貨幣的財產性利益,以及一些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虛擬財產等。這樣的多種樣的財產形態就加重了財產分割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