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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財產分割時效規定是什麼?

訴訟離婚財產分割時效規定是什麼?

在生活中的種種問題,需要依靠法律來解決生活中的侵權行為以及糾紛問題,其中離婚過程中遇到的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也要依據法律來解決,離婚後進行財產分割是必然的,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時效問題須要去注意,那訴訟離婚財產分割時效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

因為登記離婚法院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計算。

當然,如果是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已經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出現以上情況,則應通過再審程序解決,如果涉及到得財產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沒有處理,則應由當事人重新起訴。

三、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這個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並未設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兩年的訴訟時效起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有時間方面的限制。而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其實是很複雜的。在解決生活中的問題時,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同時也對侵權行為有一定的保護作用,離婚問題也不除外依法把解決離婚問題可以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