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重新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
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的規定適用特殊規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對於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的,可以請求重新分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一年,從離婚之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於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範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肯定了上述內容。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夫妻雙方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對象是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而夫妻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是不參與的,但是如果是一方明確表示放棄分割共同財產或者是同意自己的個人財產參與分割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干涉,但是必須是出於其的主觀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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