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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

法律2.76W
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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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將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

事件鬱老太太和老伴育有兩子一女。1995年老伴病故,他生前立了一份遺囑,將他們夫妻早年共同建造的一棟樓房分給了兩個兒子。後來,鬱老太太因住房問題與大兒子發生矛盾。老太太認為,那棟樓房是夫妻共同財產,老伴的遺囑將本該屬於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給了兒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遺囑無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撤訴。説法受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説,在繼承之前要先析產,把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分割以後,屬於遺囑訂立者的那一份可以在遺囑中進行處分,屬於另一方的,他是無權處分的。如果在遺囑當中處分了另一方的那一部分財產,那麼這部分遺囑應該是無效的。本案中,鬱老太太的丈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可以訂立遺囑,他的兒子也是遺產的合法繼承人。但樓房是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建造,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未進行財產分割情形下,老太太的丈夫就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老太太的那部分財產以遺囑的形式予以處分,損害了老太太的財產所有權。所以,該遺囑應屬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