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在婚姻家庭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很重要,只有在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中,相關的債權人才能向任意一個人進行主張。判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來判斷。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有關內容供您參考。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以上十項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就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在實踐中,認定究竟哪些屬於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就需要參考以上內容的規定。關於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如果你還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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