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房屋繼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時支付給勞動者的作為勞動者報酬的金錢或者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鼓勵、表揚勞動者而給予勞動者的金錢或者實物。
2、生產經營所得。從事自營、租賃、承包業務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者的名義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以個別工商户的名義從事工商活動,或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根據“獨資法”或“公司法”從事生產或商業活動所得的資金或種類。
3、知識產權收入。知識產權包括人格權和財產權,其中只有作者和發明創造人才能享有人格權;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以通過轉讓或許可夫妻雙方的知識產權財產權來獲得收益。
4、繼承或捐贈產生的財產。在婚姻期間,配偶或遺產中的任何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財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如一方或雙方繼承的已故父母的繼承權,以及一方或雙方在結婚時收到的禮物和禮物。
但是,如果繼承人在遺囑中表明某項遺產只屬於夫或妻,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給予夫或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尊重一方配偶的繼承和贈與。不能將贈與遺產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配偶雙方共有的其他財產。根據現實生活,主要有下列類別的財產應由雙方共同擁有:
(一)婚後財產改良後的增值部分,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其中一方婚前擁有的房屋進行了翻新、翻新和改建,從而增加了建築物的價值,則增加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二)婚後夫妻財產造成的窒息,是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利息;
(三)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次脱產取得的一次性工齡補償費,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四)丈夫或妻子偶然獲得的獎品或獎品;
(五)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領取的養老金、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六)配偶雙方的共同債權人是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例如配偶共同生產和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遺囑在沒有明確指定繼承給個人的時候,那麼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在離婚的時候,即便雙方中有一人沒有掙到過一分錢,那麼在結婚之後雙方一起取得的收入,會按照平均方式分割的,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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