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能否對財產進行分割
一、婚姻期間能否對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財產,但需要滿足如下法定情形:
1、夫妻一方存在非法轉移財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非法增加共同債務(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夫妻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公證有效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公證是有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約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法定的個人財產,可以拿着相關證件去公證處公證。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需要雙方簽訂書面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然後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因此,婚姻存續期間內,雙方可以就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約定併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只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無效情形,並且公證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該公證就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關係是法律所規定的共同共有關係之一,也就是説,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財產共同擁有所有權,是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即離婚時才能請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關係不睦的夫妻卻比比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婚內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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