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用存單質押夫妻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一、私自用存單質押夫妻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1、私自抵押夫妻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
2、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託,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解釋,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如抵押人將他人的財產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為無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籠統地註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於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抵押行為無效。
3、應該辦理抵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如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物重複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5、對於通過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後訂立抵押合同;或經核實儘管有銀行貸款,但企業不是在財產抵押後貸款的;或貸款中銀行資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系保證合同的一種,是一種從合同,它以擔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無效。如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由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有其他訴訟保全的財產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抵押合同無效。如用財產保險單作抵押的,財產保險單的價值體現要依附於其他事件的發生,它本身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故不能用於抵押。
9、侵犯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抵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
實際上對於抵押權人來講,在當事人抵押財產的時候,就應該對抵押財產的產權歸屬進行詳細的調查,因為抵押行為是無效的,所以,另一方是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撤銷這種抵押行為的,這樣也會給抵押權人造成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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