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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能否取出,存單質押後法院能否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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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能否取出?存單質押後法院能否查封?

銀行的主要經營業務就是存貸款,對於需要資金的企業或者個人都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來解決自己的資金短缺問題,銀行通過存貸款利息差來獲得經營收入,存單質押是一種常用的貸款方式,那麼存單質押後能否取出,存單質押後法院法院可以查封這部分財產嗎,本站小編邀請您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存單質押能否取出

一、存單質押不能取出

存單質押之後沒有還清貸款之前存單中的金額是不能取出的。

二、存單質押,法院能否查封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三、存單質押的方式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於我國《擔保法》第75-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 102 條和《物權法》第223- 224 條。

也就是説當存單進行質押之後是不能取出的,需要償還了債務之後,質權人將存單返還給出質人,這時候出質人是可以去銀行將存單中的金額取出的,另外,如果存單進行質押之後,法院也是可以依法進行查封的,並不能依靠質押這種方式來逃避法院的一些強制處理。另外進行存單質押貸款的過程必須要滿足法律中的一些規定,更多相關存單質押能否取出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