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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同屬於家庭財產,前者是以婚姻關係的存續為基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之外。而後者是以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為基礎,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如在我國農村,許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共同參加生產勞動,同吃同住,勞動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統一支配。
具體來説,一個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取決於三個條件:一是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的關係;二是,家庭成員有無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三是家庭不是僅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家庭共同財產包含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含於家庭共同財產中,一個家庭中,既可能只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也可能只存在家庭共同財產,還可能既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又存在家庭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